很久没去更新自己一直使用的珊瑚虫版QQ了。一是QQ用得本来就不多,二是对这个显得有些老旧的版本还算满足。自己都不记得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喜欢上这个QQ外挂软件的,究竟与腾讯的原版QQ相比,它没有一大堆的广告,还能显示IP地址,IP地址库升级迅速,定位准确,是非常棒的“盗版”工具。
今天想登录倒珊瑚虫QQ的网站
http://www.coralqq.com/ 去下载一个新的,哪知这个地址却打不开了。Google一查,居然发现原来是因为珊瑚虫QQ的作者陈寿福已经被深圳警方羁押了(不知道是刑事拘留还是正式逮捕)!着实大吃了一惊。
去年就听说腾讯将这位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中心的教师告到法院,控告其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。法院判决陈寿福赔偿腾讯10万元并道歉。没想到一年后居然事态演化成了刑事案件。
同情中……

有关珊瑚虫事件的一些资料。
1、珊瑚虫QQ作者被抓,服务器被扣事件录像:
http://www.56.com/u31/v_MTk2Mjg3NzI.html
2、去年的珊瑚虫事件全过程: (原载于《计算机应用文摘》2007年4月版 )
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,将珊瑚虫QQ推上了绝境.10万余元的赔偿金同时也给其他正在制作第三方改版QQ的作者敲响了警钟.
那么,在这个意料之中的判决结果背后,到底潜伏着什么样的故事呢?珊瑚虫“死”了,“云”还能“飘”多久?QQ的显IP之路将走向何方?腾讯的下一个目标又将会是谁呢?
一份迟来的判决书
2006年,互联网如同清醒的菜市场一样空前的喧嚣,流氓软件、网上交易、名人博客、Web2.0……各种新鲜“菜品”的叫卖声冲击着网民的耳膜,一片纷乱却不失祥和的景象.国人熟知的腾讯公司一边在老品牌QQ上做着可有可无的更新,一边吆喝着他的“网上交易”新菜品.对面的摊位,珊瑚虫QQ的作者Soff同往常一样,对珊瑚虫V4系列进行着最后的完善和收尾,并着手进入V5系列的开发,丝毫没有在意空气中越来越浓的危险气息.他,悄然成为了腾讯锁定的又一只猎物.
不管是测试版还是稳定版,珊瑚虫每一次的更新都能引起新老客户的关注,这也正是Soff能立足于腾讯对面的本钱.珊瑚虫的不断更新和发展,使腾讯越来越关注他的一举一动.于是,2006年9月前后,腾讯通过渠道找到Soff并正式控告珊瑚虫作者Soff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,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,法院判决Soff败诉.虽然判决书近期才被公布,判决书上的日期也是2006年12月,但据称10月份时判决就已经有了结果.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,这个官司在圈内的关注度很高,其他的改版QQ制作人也在借此试探腾讯的底线.而腾讯方面此次态度强硬,拒绝庭外和解,其杀鸡儆猴的意图相当明显.
珊瑚虫QQ在判决之后又出新版本
1999年,IPQQ的鼻祖邹丹出现,那时QQ还叫OICQ.邹丹制作的破解版,可以说形式上开创了一个时代.尽管时间过去了好几年,邹丹创立的模式依旧还是密界的标准,以后所有QQ显IP的方式都继续自邹丹模式.邹丹的行为在当时引起了一片争议,本刊也曾撰文《透视OICQ的第三只眼》为邹丹做专访.邹丹在收到腾讯律师函后考虑再三,最终退出了制作IPQQ的行列.
接着,出现了CNSS、珊瑚虫之类的版本.这个时期的珊瑚虫完全由Soff制作,不是外挂形式,质量非常高,与一年后出现的木子版相比毫不逊色.后来CNSS、珊瑚虫遭遇了与邹丹同样的警告而销声匿迹.其后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纪念版本,称为“珊瑚虫纪念版”,其实与珊瑚虫工作室并无关系.
然后进入了IPQQ的木子时代,与邹丹的软件相比,它的框架更好更稳定,同时支持不同版本的QQ.木子的这个框架影响了大量刚出道的Cracker,包括RunJin,其发布的飘云版QQ在一段时期里被人骂成了剽窃.
珊瑚虫前身的出现又是一个里程碑.珊瑚虫QQ外挂的原型是Cygwin大概用了两天写出来的.这东西的出现让腾讯大为挠头,因为它本身并没有修改QQ的任何程序,所以避免了相关的版权问题.珊瑚虫外挂以其优越的性能引来了大量的下载.从一些网站的分析来看,它甚至超过了QQ本身的下载量.珊瑚虫的成功还在于它不断地推出新版本,从0.1版至今,珊瑚虫共推出了60余个版本.
天天追着官方QQ被动推出新版本,珊瑚虫的第二任作者Soff觉得这样的日子实在乏味.在外挂思维以及GAIM与Luma QQ等思想的指引下,Soff考虑一种新的方式.这个方式的执行者是Qulful,Qulful卖命地写出了珊瑚虫QQ4.0.珊瑚虫QQ4.0也是一个里程碑,以前的版本需要耐心地检查QQ的内存,找到IP地址的入口,可以说是一个简单的Cracker过程.而珊瑚虫4.0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,它直接截获QQ的网络包,从网络包中获取IP地址.
天下攘攘,皆为利往
但凡诉诸公堂,无非是利益冲突.于腾讯而言,第三方改版QQ的盛行使得原版QQ的用户越来越少,而各种改版的QQ几乎无一例外的都会去除广告显示IP.虽说QQ客户端广告并不是腾讯的主营项目,但无疑还是损害了腾讯及其广告客户的利益.另一方面,部分改版QQ擅自捆绑其他软件,给不知情的用户带来困扰,这些用户自然也会把账算在腾讯头上.因此拿人气最旺、技术最好的珊瑚虫开刀实在是有理有据.那么,为什么有这么多的“第三方”热衷于开发改版QQ呢?除开对技术研究的执着,大多还是为一个“利”字.
大家可能会关心珊瑚虫赔了10万赚了多少?虽然他们的具体收入相对保密,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分析来得到大概数据.珊瑚虫主要是靠捆绑插件来盈利,目前市面上针对比较热门的软件,插件商都会给出比较优厚的条件来使软件作者捆绑他们的插件,多则一个几毛钱,少则一个几分钱.看起来几毛几分的钱很少,但假如量大的话收入还是非常可观的.据说国内某知名软件搞捆绑每月至少能有10万元进账,以珊瑚虫的下载量,估计年收入得以百万计.
决战前后,Soff其人
Soff本职是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,业余从事IPQQ开发多年.早在2003年,腾讯就与他有过接触——因为当时的珊瑚虫.后来以Soff写下保证书,保证“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,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,并停止传播,今后保证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”而作罢.然而,外挂形式的QQ显IP思想出现又一次引起了Soff的爱好.由于珊瑚虫外挂规避了版权问题,Soff重操旧业,并逐渐成了“温水中的青蛙”.
这次Soff被腾讯找到后人很失落,甚至有放弃网络和珊瑚虫的想法,因此某日他在论坛发了一个题为《没有解决不了的技术问题》的帖子来表达他的想法,而帖子的内容只是简单的一句话:“不是所有问题都能用技术解决”,暗示困扰自身的官司问题.于是有人便透露了腾讯控告Soff的事情,论坛中的珊瑚虫爱好者自然都是站在Soff一边,甚至有些人说:假如珊瑚虫以后不做了,他们也将不再使用QQ.
10万元的赔付,即便是对珊瑚虫来说也不是小数目.Soff在网上放出转账支付的截图之前,已经做出了一个意料之中的无奈决定:金盆洗手.以后的珊瑚虫和Soff不再有关系——至少表面上是这样.由于腾讯此次告诉的只是Soff个人,那么只要他不再介入,珊瑚虫QQ就还有喘息之机.
珊瑚虫、飘云团队简介
珊瑚虫的开发团队主要由Soff和Quaful组成,后者主要负责核心技术的编写.Soff在前文已经有过介绍,Quaful是清华大学在读博士,技术出众.珊瑚虫前期采用的是纯真版的IP库,由于纯真版的IP库越来越大,因此在2006年珊瑚虫推出了自己的精简版IP库,体积大大减小,准确度也还不错.珊瑚虫QQ的发展和IPQQ的历史紧密结合,自邹丹发明破解方法之后,珊瑚虫就开始紧跟脚步.如前所述,2003年与腾讯的一次碰面导致前期珊瑚虫版本搁浅,中间经历木子时代,珊瑚虫又以新的面貌出现至今.
飘云的开发团队主要由RunJin和疯狂绅士组成,前期是由RunJin独立开发,后期疯狂绅士参与开发,同时还有另一位成员开发外挂类的.RunJin是在校大学生,汇编能力出色.疯狂绅士是原水木清华黑客版版主,程序编写能力优秀.飘云的发展历程比较短,是在木子退出之后,使用木子的开发原理进行飘云的开发,并不断改进以适应新的QQ版本.2004年9月,RunJin在QQ2004奥运非凡版的基础上制作了第一个飘云版,不过那个时候不叫飘云版,而是叫做木子继续版.之所以用这个名字,是因为有30%多的代码都是木子原来的,现在的飘云早没有了半点木子代码的影子.从那时到现在,RunJin一直在坚持,也有碰到困难的时候,但究竟是坚持下来了.
树倒,猢狲散否?
Soff的官司无疑牵动着每一个第三方改版QQ作者的心弦,表面上他们大多是作壁上观,对此事不发表看法,暗地里却是各有算盘,谋划对策.目前改版QQ中真正以技术著称的其实只有两家:珊瑚虫版和飘云版,其他大部分都只是集成珊瑚虫增强包并做少许改动.假如此后珊瑚虫真的不再更新,其他版本QQ的作者可能会转向集成飘云或退出制作显IPQQ.惟一隔岸观火自得其乐的是已然封刀的木子,保持着“坚持自生自灭原则,不以修改他人软件为盈利手段,不向他人软件中插入自己的广告代码,不在安装程序中捆绑任何危害计算机用户的流氓程序及后门”这样的理念,对“道不同不相为谋”的珊瑚虫有此一劫自然是幸灾乐祸.有消息称木子即将重出江湖,却不知他还会开发显IPQQ吗?
不得不单独提出来说的是同为原创显IPQQ的飘云.从法院的判决依据来看,这件事对于他们不会有太大影响,他们依旧进行着他们的版本维护,并在着手类似于珊瑚虫增强包软件的开发,不过进度比较缓慢.腾讯应该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和必要来挨个清理门户,飘云只是业余开发,没有多少的盈利情况.在唯利是图的大环境里能如此坐怀不乱,飘云的这份执着值得钦佩.飘云方面表示,万一他们也被告上法庭,无法继续开发,他们可能会把现有程序开源,给大家分享.一滴墨水滴进大海,总会有人将显IPQQ传承下去.
Tips:第三方改版QQ概况介绍
目前市面上有很多不同名称的第三方QQ版本,其去广告显IP的核心都是来自珊瑚虫或飘云,真正的原创只有这两个,以下是其他QQ版本的功能对比表.
√:表示该项目为真
×:表示该项目为假
—:表示该项目未验证
☆:表示该版本使用珊瑚虫增强包
★:表示该版本可选珊瑚虫增强包和飘云显IP补丁
注:本比较中不含论坛自用版本和二次修改版本!
表:QQ流行版本比较
原创作品 使用纯真IP 捆绑插件 界面广告 完整功能 辅助工具
珊瑚虫 √ × √ × √ ×
飘云 √ √ × × √ ×
狂人 ★ √ √ √ √ √
传美 ☆ √ √ √ √ √
阿瑞斯 ☆ √ × × × ×
快乐无极 ☆ — — — √ √
海峰 ☆ × √ √ √ √
威雅 ☆ × × × × ×
雨林木风 ★ — — — √ √
说明:
1.是否使用纯真IP,决定此版本是否能显示网吧,纯真数据库有5MB多,而珊瑚虫数据库不到1MB.一般来说珊瑚虫数据库只能精确到省会城市的区,所以地理位置的选择与你使用的QQ版本无关;
2.几乎所有版本均使用珊瑚虫增强包,显隐身功能无非是珊瑚虫获取IP时所产生的残留数据,并非100%准确.并不是所有的版本都拿此出来宣传,所以能否显示隐身与你使用的QQ版本无关;
3.最忠实于原版的版本还是两个原创,珊瑚虫和飘云,普通用户推荐使用这两个版本.若希望获得更多额外的辅助工具,推荐使用海峰版本.若只想聊天视频或对内存占用有需求,建议使用阿瑞斯版本.
回望判决书,抛给腾讯的难题
据说在预备打官司之前,腾讯内部也有争议,这件事是法务部牵头的,市场部和技术部都不是很赞成.而腾讯在胜诉后采取了低调处理的态度,直到近日才由知情人士将该案判决结果公诸于众.这也说明了腾讯打这场官司有些为难,一方面想拉下一个以儆效尤,另一方面堂堂国内网络公司巨擘和一个共享软件作者较劲,实在是不怎么好看的事情.再者说,仔细研读一下判决书,这场官司没有给腾讯留下多少以后可供参考的判决依据.
法院认为:腾讯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,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作品,Soff未经许可在其网站设置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行为属于侵权;腾讯公司诉称Soff在其网站上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,证据不足;腾讯公司要求Soff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,亦证据不足……
分析判决依据不难看出: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QQ就不构成侵权,给QQ做外挂程序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.这是一个让腾讯颇为尴尬的结果,无疑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改版QQ制作者有了名正言顺的法律保障.腾讯此役赢了官司却输了气势.
百足之虫 死而不僵
就在很多人以为珊瑚虫可能就此谢幕之际,基于V5版增强包的珊瑚虫QQ2007悄然问世.在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的官方页面上仅提供了其他下载网站的下载页面链接,较为直接的集成版下载链接隐现在论坛的某个角落.某些嗅觉比较灵敏的大型下载网站已经撤下所有改版QQ的下载页面,以免引火上身.这一趋势要是蔓延开来,对普通用户来说并非好事.我们不希望看到墙倒众人推的局面,也不希望所有的改版QQ转入“地下”运作,我们只希望能有一个可以显示IP的,资源占用低的QQ而已.
3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转自 北京法院网)
(2006)海民初字第25301号
原告: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,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。
法定代表人:马化腾,董事长。
委托代理人:李琦,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:罗轶,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陈寿福,男,汉族,1980年10月4日出生,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,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。
委托代理人:米传猛,男,回族,1980年1月30日出生,住北京市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双子座B座901室。
原告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腾讯公司)诉被告陈寿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、罗轶,被告陈寿福及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腾讯公司诉称:腾讯QQ2006Beta2是原告在原腾讯QQ2004Beta基础上进行研发后于2006年5月推出的计算机软件。原告依法对QQ2006Beta2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。
原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许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深圳腾讯)使用及运营腾讯QQ2006Beta2。深圳腾讯通过
www.qq.com(腾讯网)向网络用户提供腾讯QQ2006Beta2下载及使用服务。
原告发现,被告通过其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网站(
www.soff.net,
www.coralqq.com)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“腾讯QQ2006珊瑚虫版”的软件下载。通过下载、安装和运行“腾讯QQ2006珊瑚虫版”,原告发现“腾讯QQ2006珊瑚虫版”实际属于对原告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。
另外,被告还在其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网站上复制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,也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。
早在2003年1月12日,被告就已经就其原先修改腾讯QQ的行为向腾讯公司保证不再篡改腾讯公司QQ软件,保证关闭其网站上关于QQ软件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。
综上所述,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,并构成不正当竞争。对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;2、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;3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;4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被告陈寿福辩称:第一,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。原告未证实其有著作权; 第二,本案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,被告不适格, 我方与珊瑚虫工作室无关联性, 也与珊瑚版软件无关。因此我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,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。
经审理查明:
一、根据2005SR068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,腾讯简体QQ2004Beta软件[简称:简体QQ2004]V1.0,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7月19日,权利人为腾讯公司,登记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。
根据2006SR1331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,腾讯QQ2006软件V1.0,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3月14日,权利人为腾讯公司,登记时间为2006年9月26日。
二、根据2005-F-0389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,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对由王玥、王立于2005年6月1日创作完成,于2005年6月25日在深圳首次发表的作品《游戏软件(QQ堂)酷比系列》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。
根据2005-F-03985号著作权登记证书,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对由王玥于2005年5月31日创作完成,并于2005年6月1日在深圳首次发表的作品《游戏软件<QQ堂>酷比表情系列》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。
三、根据(2006)海证民字第7386号公证书及京ICP备05005058号备案记录,
www.soff.net网站备案的ICP单位是陈寿福。根据soff.net域名信息查询记录及(2006)海证民字第7387号公证书,陈寿福是soff.net域名的持有人。
四、陈寿福在2003年1月12日所作的保证书中承认“自从2000年以来,一直使用着QQ。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,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。出于浓厚的学习爱好,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,完善部分功能,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……我便把自己作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载。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,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。我主动于2002年11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了声明,并从主页上删除了QQ修改版本。在这里本人做出保证,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,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,并停止传播,今后保证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。”
五、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的在线地址为
www.soff.net,该网站上腾讯QQ2006珊瑚虫版”的《授权协议》包含如下内容:“北京理工大学珊瑚虫工作室(Coral Studio)出品,cygwin、soff、Quaful联合制作…… 本程序基于腾讯QQ2006Beta2制作而成,除了具有QQ基本功能外,集成了网上最新流行的珊瑚虫增强包,可以显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,另外去掉了烦人的广告,使界面更加清爽,也可以选择安装MSN风格的提示音,外挂还提供了丰富的定制功能。本程序为集成安装版,无须原版QQ,装完即可使用,还可以自由选择运行珊瑚虫版或者原版,安装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建…… 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,本版本仅为方便用户使用之辅助工具,没有任何侵权意图。”
在“腾讯QQ2006珊瑚虫版”安装完成后,出现以下情况:
(1)除安装了珊瑚虫版腾讯QQ外,用户电脑中同时还默认安装了360安全卫士、Zcom娱乐、珊瑚虫手机铃声下载、珊瑚虫在线查询IP数据等程序或者网页。
(2)用户IE主页面默认为珊瑚虫上网导航(
www.shc.265.com),IE窗口安装了珊瑚虫搜索工具栏。
(3)如用户实际运行珊瑚虫版QQ,QQ操作界面中安装有“珊瑚虫QQ迷你站”栏目。如顺序点击QQ操作界面中“菜单”、“帮助”及“关于”,所显示界面中软件版本信息为“QQ2006BetaSP1v06.0.102.310珊瑚虫增强包v4.5.1正式版”,该界面中还直接为
www.coralqq.com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网站主页建立了链接。
六、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网站上亦复制了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。
上述事实,有二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、公证书、保证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。
本院认为:腾讯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,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作品,陈寿福未经许可在其网站“珊瑚虫工作室”中设置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行为显属侵权,故陈寿福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其辩称否认侵权,与事实不符,于法无据,本院不予采信;腾迅公司诉称陈寿福在“珊瑚虫工作室”上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,证据不足,对此本院亦不予采信;腾迅公司要求陈寿福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,亦证据不足,对此本院将依陈寿福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,不再全部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、第四十七条第一项、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,被告陈寿福停止在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网站上使用原告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涉案作品;
二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被告陈寿福在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公开致歉(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,逾期不履行,本院将在《法制日报》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,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);
三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被告陈寿福向原告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。
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(原告预交),由被告陈寿福负担(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(与一审同额),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审 判 长 李东涛
人民陪审员 郜 远
人民陪审员 关铁良
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
书 记 员 王世贤